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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的...

  一、有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为对抗本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新发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发明专利号:ZL200510123566.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了该请求。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公告,以及本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查决定

  2009年4月7日,本公司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3124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利要求3中涉及串珠镰孢霉、泡盛曲霉、藤仓赤霉和尖镰孢霉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3中涉及球茎状镰孢霉,尖喙镳草镰孢霉,双胞镰孢霉,雪腐镰孢霉,早熟镰刀菌,镳草镰孢霉,茄病镰刀菌嗜石油变种,腹状镰孢霉,藤仓赤霉藤仓变种,藤仓赤霉串珠变种和藤仓赤霉胶孢变种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第200510123566.4号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2、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对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在主导产品D-泛酸钙、D-泛醇的生产过程中,拥有"D-泛解酸内酯的微生物酶法制备方法"(专利号ZL01104070.X)和"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两项专利,前一项专利是本公司2001年2月申请、2003年6月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是本公司目前正在运用的生产技术方法:即运用"微生物菌株串珠镰孢霉菌发酵生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进行酶水解拆分制造D-泛解酸内酯的方法"。本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公司ZL200510123566.4发明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不会对本公司生产技术保护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但对本公司起诉的专利侵权诉讼案是否会产生影响,目前尚无法估计。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对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3124号)。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九日